"; echo "alert('您好"; echo $username; echo " ,现在有需要您审批的文件"; echo $array["number"]; echo "个 ')"; echo ""; }?>
首页 校长信箱 历任校领导 校办简介 综合信息 校内公告 服务指南 英文版
校办信箱
 
服 务 指 南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位于科研楼B座2层,我们将热诚地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学校地图

印章管理

收发文流程图

信访接待

办理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注意事项


信访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学校各级党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家属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校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校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办公室一名副主任负责信访工作,学校信访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信访工作,确定一名信访协调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含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各级党政机关和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须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三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三)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的情况;对交办的信访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五)做好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六)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三)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单位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下同)或校领导交办的信件后,要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认真办理。
    1、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拆封后应及时认真地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的意图、要求及反映情况的全部过程。
    2、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信在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回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学校办公室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访的程序予以办理。
    1、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来访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2、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解答政策,并做好思想工作。在接待交谈中要了解清楚来访者反映问题的实质,并对照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明辨是非,简明扼要地记录来访者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3、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重要来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呈请校领导批示。对属于询问政策规定的,接待人员应耐心解释,给予明确具体答复;对应该和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属于学校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应积极予以解决;属于相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则转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应明确地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对要求过高或有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和说服工作;对于重要、紧急问题,学校信访办公室要派人直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送领导阅批。
     4、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成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信访件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或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1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10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03-2004学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 2002-2003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511083